商水县建筑公司

中铁七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6民辖终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七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
法定代表人:张晓东,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山佳,男,汉族,1990年2月10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1年4月7日生,住河南省商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素侠,河南安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河南墨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楼**div>
法定代表人:周墨烨,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商水县建筑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河南省商水县城老城北街v>
法定代表人:胡国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河南开祥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天明路****v>
法定代表人:任小卫,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鹿邑县教育体育局,住所地:河,住所地:河南省鹿邑县真源大道东段>
法定代表人:王振言,该局局长。
上诉人中铁七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墨烨实业有限公司、商水县建筑公司、河南开祥置业股份有限公司、鹿邑县教育体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2020)豫1628民初5356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铁七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2020)豫1628民初5356号民事裁定书,将案件移送至上诉人所在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于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属于专属管辖,因涉案工程项目位于河南省,据此,原审法院认为对此案具有管辖权。但上诉人与被上诉之间并不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且被上诉人起诉状也未表明其与谁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所以原审法院依据的事实与法律是不成立的。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申请人住所地为郑州市××技术开发区,故本案应由有管辖权的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
***答辩称,一、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案工程为鹿邑县体育中心项目工程,该工程中的足球场、田径跑道及周边工程由被上诉人施工,是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本案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不动产所在地的专属管辖包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根据以上规定,本案应由施工所在地法院管辖,本案施工所在地在鹿邑县,鹿邑县有管辖权。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意诉讼中被告由两人以上的,各被告住所地法院均有管辖权。本案其中被告鹿邑县教育体育局住所地在鹿邑县,故鹿邑县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工程地点在鹿邑县,故,鹿邑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一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安西超审判员张新建审判员刘登印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蒋红丽书记员朱相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