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水县建筑公司

某某、商水县建筑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豫1628执107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4月7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1272319********,住河南省商水县。 被执行人:商水县建筑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3175582014P,住所地商水县城老城北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商水县建筑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2021)豫16民终6929号判决书已生效。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商水县建筑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下欠的工程款700850元。因商水县建筑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4月11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2年4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二、2022年4月13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 三、2022年4月20日向***不动产登记中心、***公积金管理中心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商水县建筑公司财产情况,到被执行人经常居住地(居住地或经营场所)进行实地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四、2022年5月6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强制执行措施。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但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为700850.00元,实际执行到位T0元,**700850.00元及相应利息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zdqz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