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1202民催5号
申请人泰州市玉林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江**。
法定代表人焉凤:郭秀云。
委托代理人:陈志明,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泰州市玉林动焉力机械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立案后,依法于2020年9月30日发出公告,促利害关系人在2020年11月30日前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诺中华人民共和德社德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100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泰州市玉林动力机械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票面金额人民币9000元的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泰州市玉林动力机械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200元,由申请人泰州市玉林动力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徐秀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李曼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