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新0106民初1700号之一
本院于2018年8月28日对新疆梓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乌鲁木齐华润天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8)新0106民初1700号民事裁定书中,文字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定书中“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心支公司”补正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
审判员 张 磊
二〇一八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依帕尔古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