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2222民初316号
申请人:巴里坤县城镇坤山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新疆哈密市巴里坤县天山路南侧。
经营者:孙士勇,男,1972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
被申请人:新疆梓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哈密市伊州区广东路嘉苑大厦2单元1602室。
法定代表人:许捍文,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8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
被申请人:马俊强,男,198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
巴里坤县城镇坤山建筑设备租赁站(以下简称坤山设备租赁站)与新疆梓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马俊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坤山设备租赁站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新疆梓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存款及被申请人***、马俊强银行账户存款、网上资金共计249994.4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坤山设备租赁站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坤山设备租赁站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其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疆梓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存款及被申请人***、马俊强银行账户存款、网上资金共计249994.4元,期限为十二个月。
案件申请费1769.97元,由申请人巴里坤县城镇坤山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萨 玛 丽 萨 依 兰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古丽娜尔阿吾巴克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