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梓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伊吾县联兴钢结构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223民初168号
原告:伊吾县联兴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吾县淖毛湖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马良学,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华,新疆达锐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10月15日出生,个体,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告:新疆梓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
法定代表人:许捍文,系该公司执行董事长。
被告:伊吾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吾县。
法定代表人:阿依仙木·沐沙,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伟利,新疆君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洋,新疆君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伊吾县联兴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梓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伊吾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2022年7月6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原告伊吾县联兴钢结构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补交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伊吾县联兴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视为案件受理费2401元,减半收取计1200.5元。
审判员 茹合艳木·莫合买提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花   子   阳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