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梓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梓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呼图壁县***圃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2201财保1705号
申请人:新疆梓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哈密市伊州区广东路嘉苑大厦2单元16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201MA7771LR1E。
法定代表人:许捍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明,新疆新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呼图壁县***圃,住所地:新疆昌吉州呼图壁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2323MA77UBQR6M。
经营者:张敬。
申请人新疆梓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呼图壁县***圃名下价值为389920保全措施。
申请人新疆梓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就此次诉前财产保全向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密分公司投保,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密分公司向我院出具保函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疆梓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呼图壁县***圃名下价值为38992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470元,由申请人新疆梓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阿依夏木·阿不都
二 〇 二 一 年 八 月 十 六 日
法 官 助 理   热比亚 · 艾海提
书  记  员   王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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