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新0106民初1700号
申请人:新疆梓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哈密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热合曼江·***,新疆苏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乌鲁木齐市华润天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新疆梓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梓阳公司)与乌鲁木齐市华润天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梓阳公司于2018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华润公司价值423812.65元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梓阳公司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财产保全申请人:梓阳公司;财产保全被申请人:华润公司;保全标的:被申请人价值423812.65元的财产;担保金额:人民币423812.65元;担保有效期:自保全裁定出具之日起至保全损害之债诉讼时效届满时止)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梓阳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乌鲁木齐市华润天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价值423812.65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张磊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古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