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梓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梓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乌鲁木齐市华润天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新0106民初1700号之二
原告:新疆梓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哈密地区哈密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热合曼江·***,新疆苏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乌鲁木齐市华润天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新疆梓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梓阳公司)与乌鲁木齐市华润天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日立案。
原告梓阳公司诉称,2018年2月,原告欲购买被告材料,双方口头达成协议,2018年2月12日,双方清算材料具体款项后,原告将材料款423812.65元汇到了被告账户里,被告收到材料款后,迟迟未将材料交付给原告。原告遂诉至法院。
被告华润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口头协商一致,约定原告采购被告的钢筋、PVC管、苯板、乳胶漆等材料用于哈密道北工务段综合楼维修工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告因买卖合同纠纷将被告华润公司诉至我院,被告华润公司工商登记住所地虽为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中亚南路XXX号亚馨大厦X楼XXX室,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其住所,经本院前往亚馨商贸公司及中亚南路社区调查得知,被告并没有租赁使用亚馨大厦2楼205室,也没有在该地址营业,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中亚南路330号亚馨大厦2楼205室由其他公司长期租用经营并在社区备案。故被告住所地不在本院管辖范围内。且原告诉称使用材料的工程地点为:哈密道北工务段综合楼维修工程,亦不在本院管辖范围内。综上,本案合同履行地、被告住所地均不属本院的管辖范围,本院没有管辖权,故本院依职权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合同履行地新疆哈密地区哈密市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新疆哈密地区哈密市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张磊
人民陪审员杨明兰
人民陪审员艾合买提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古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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