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辽0291执恢227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保税区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保税区黄海西四路。
法定代表人:喻学军。
被执行人:庄河市三和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城关街道。
法定代表人:李文秋。
被执行人:**,男性,1968年11月13出生,汉族,住庄河市。
被执行人:庄河市三和苗圃,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市。
法定代表人:王仁全。
被执行人:孟庆艳,女性,1971年01月10出生,汉族,住庄河市。
被执行人:张国强,男性,1964年04月28出生,汉族,住大连中山区。
被执行人:李文秋,女性,1971年03月08出生,汉族,住大连市中山区。
被执行人:孟祥海,男性,1975年04月06出生,汉族,住庄河市。
以上当事人因(2017)辽0291民初6158民事判决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本金4623958元,迟延履行期间利息及执行费另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传统查询措施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对发现的被执行人银行账户采取冻结措施。经查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暂无可执行财产,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宏强
审判员 吕乃明
审判员 白力忠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路奎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