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河市三和苗圃

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辽0291执103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2月15日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
被执行人:**,男,1968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庄河市。
被执行人:孟庆艳,女,1971年1月10日生,汉族,住庄河市。
被执行人:管冰,女,1968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庄河市。
被执行人:大连广慧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创业路43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庄河市三和苗圃,住所地庄河市青堆镇三和村。
投资人:**。
以上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本金236100元,利息77494元,案件受理费3030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及执行费另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传统查询措施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对发现的被执行人银行账户采取冻结措施。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1000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在和解协议履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若被执行人未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本案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春峥
审判员  刘建光
审判员  白力忠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赵 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