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水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商水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与商水县巴村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1623民初4100号
原告商水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3175580318N,住所地:商水县备战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段永超,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群厂,男,汉族,1975年7月25日生,住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提出上诉、反诉、撤诉、申请执行等特别授权。
被告商水县巴村镇人民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172300590739XJ,机构地址:河南省商水县巴村镇巴村街1号院。
负责人:刘建锋,系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冉麦礼,河南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收调解、和解,代领法律文书等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顾国亮,男,汉族,1975年2月10日生,住商水县,系商水县巴村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收调解、和解,代领法律文书等特别授权。
原告商水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商水二建公司)与被告商水县巴村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巴村镇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陈群厂、被告委托代理人冉麦礼、顾国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偿还所欠原告工程款441700元,及到期未支付工程款利息265020元(暂定)。(自2010年6月6日起到还清之日止,以本金441700元欠款为基础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计算);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09年1月2日签订《巴村镇计生办公楼承包合同》,原告工程完工后,被告尚欠工程款180000元未支付。2009年3月6日,双方签订《巴村镇计生办、司法所、院墙基础修缮合同》,原告工程完工后,被告尚欠工程款76500元未支付;2009年7月6日双方签订《巴村镇政府房屋、镇长办公室、基础建设修缮合同》,原告工程完工后,被告尚欠工程款47500元未支付;2010年5月6日双方签订《巴村镇东市场下水道改造合同》,原告工程完工后,被告尚欠工程款137700元未支付。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该工程款,被告直至2010年6月6日所有工程完工后,被告仍欠原告工程款441700元。
被告巴村镇政府辩称: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在乡政府的台账资料当中均没有保存,也没有工程欠款的任何资料,原告提交的合同不是施工之前原被告所签的,是后来补的合同,工程是否实际施工、工程量清单、结算清单、工程的交接手续等,政府保存的资料当中均没有,上任和现任巴村镇政府领导不知道上述工程及欠款情况,没有政府工程的财政评审及审计评审,所以被告不认可原告所述的所欠工程款事实,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主张的债权超过了诉讼时效。
原告商水二建公司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一、合同书四份、发票,证明原告承建巴村镇计生办办公楼,修缮巴村镇计生办司法所院墙基础设施,修缮巴村镇房屋、基础设施,改造巴村镇东市场下水道。二、审计局审计报告、巴村镇政府欠款情况说明以及每年索要的证据,证明被告欠原告工程款441700元。
被告巴村镇政府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庭审质证,依据上述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09年1月2日起,原被告分别签订了《巴村镇计生办办公楼房承包合同》、《巴村镇计生办、司法所、院墙基础修缮合同》、《巴村镇政府房屋、镇长办公室、基础建设修缮合同》、《巴村镇东市场下水道改造合同》。以上工程完工后,被告支付原告巴村镇计生办办公楼房工程款300000元,现欠工程款180000元未支付;巴村镇计生办、司法所、院墙基础修缮工程完工后,被告欠原告工程款76500元;巴村镇政府房屋、镇长办公室、基础建设修缮工程完工后,被告欠原告工程款47500元;巴村镇东市场下水道改造工程完工后,被告欠原告工程款137700元。以上,被告共下欠原告工程款441700元。
2017年11月6日,原告对2009年巴村镇政府、计生办、司法所下欠商水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工程款出具了一份情况说明。商水县巴村镇政府原党委书记张川、李克平均认可以上拖欠的工程款441700元的事实且在该份情况说明上签字予以了确认。商水县巴村镇财税所也在该份情况上确认了因镇财政经济困难未支付工程款,并加盖了商水县巴村镇财税所的公章。现任党委书记王显峰在该情况说明上注明自2012年9月至今未对该笔账目进行过交接、核算和支付。
另查明,2017年12月4日,商水县审计局出具的对商水县巴村镇党委书记李克平同志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审计报告上也记载有李克平同志任职之前账外债务441700元,由于上任书记离任时没统计上,经过李克平和王显峰同志同意,此次审计作为账外债务,未调减审计后资产。
还查明,原告商水二建公司于2018年1月25日为被告商水县巴村镇政府开具河南增值税普通发票4份。发票金额分别记载为:180000元、76500元、47500元、137700元。被告商水县巴村镇政府相关人员党靖华等人在上述河南增值税普通发票签字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商水二建公司与被告巴村镇政府签订了《巴村镇计生办公楼承包合同》、《巴村镇计生办、司法所、院墙基础修缮合同》、《巴村镇政府房屋、镇长办公室、基础建设修缮合同》、《巴村镇东市场下水道改造合同》,原告通过自己施工,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被告巴村镇政府已支付部分工程款300000元,巴村镇政府的原党委书记张川、李克平2017年11月6日也均签字认可拖欠原告工程款441700元的事实,与2017年12月4日商水县审计局出具的审计报告上记载的李克平同志任职之前账外债务441700元,能相互印证被告欠原告工程款的事实。被告辩称该案已超诉讼时效,经审查,原告对被告拖欠的工程款一直在主张权利进行催要,原告的主张并未超过诉讼时效,被告异议不成立。综上,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4417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利息的请求没有事实根据,该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商水县巴村镇人民政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商水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工程款4417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按上述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67元,由被告商水县巴村镇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周世昌
审判员  黄素静
审判员  訾连国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纪锦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