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282民初11407号
原告:沁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ROHITJAWA。
委托诉讼代理人:*欢庆。
被告:杭州碧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沁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碧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沁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50元,减半收取计117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