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蓝海电梯有限公司

济南蓝海电梯有限公司与某某等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02财保977号
申请人:济南蓝海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刘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开勇,北京市君致(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济南亿家安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薛文荣,总经理。
被申请人:***,女,汉族,住湖南省常宁市。
原告济南蓝海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亿家安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济南蓝海电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济南亿家安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济南蓝海电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济南亿家安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13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期间,不准买卖、转移、抵押、过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朱春晓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路文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