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京藤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合肥客逸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上海京藤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上海京藤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桂0311执保18号
申请人合肥客逸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京藤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上海京藤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合肥客逸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被申请人上海京藤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上海京藤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81100元或相应价值财产。以保证今后生效判决的顺利执行,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合肥客逸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被申请人上海京藤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上海京藤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81100元或相应价值财产。 查封(冻结)期间,非经本院许可,不得隐藏、转移、转让、赠与、抵押、变卖、毁损查封、冻结、扣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朱建荣
代书记员 唐凡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