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桂0311民初2138号
原告:都江堰市诚朋金属工艺品加工坊,住所地:四川省都江堰市。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4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
被告:上海京藤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埔瑞金二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都江堰市诚朋金属工艺品加工坊与被告上海京藤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自愿处分权利行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都江堰市诚朋金属工艺品加工坊撤诉。
案件受理费2426元,减半收取计1213元,由原告都江堰市诚朋金属工艺品加工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