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京藤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九江现代玻璃有限公司与上海京藤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15民初112678号之二 原告:九江现代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柴桑区沙城工业园东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九江现代玻璃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上海京藤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莲振路298号4号楼P210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九江现代玻璃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京藤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九江现代玻璃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九江现代玻璃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按照小额诉讼程序收费标准,免予收取。财产保全费人民币467元,由原告九江现代玻璃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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