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聚商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成华支行、四川聚商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04执542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成华支行,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府青路2段18号新1号沙河新城16栋1楼14号。
法定代表人:冯麟净。
被执行人:四川聚商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科东一路15号3栋1单元6层620号。
法定代表人:伏小平。
被执行人:伏小平,男,1979年7月29日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
被执行人:饶海燕,女,1976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
被执行人:王光友,男,1970年9月4日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
被执行人:蒋琪,男,1967年3月18日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
被执行人:陈淑君,女,1973年5月10日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
本院在执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成华支行与四川聚商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伏小平、饶海燕、王光友、蒋琪、陈淑君借款合同一案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陈淑君、伏小平、饶海燕的银行存款合计652044.83元,扣除执行费8920元后,交由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成华支行领取643124.83元。同时,本院向被执行人四川聚商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四川聚商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各债务人将到期应付款直接向本案申请执行人支付。另依法分别查封了二被执行人伏小平、饶海燕共有的及陈淑君单独所有的以上共计两套房屋,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由被执行人继续催收其到期债权以归还申请执行人,并约定被执行人于2022年2月15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所欠借款本金余款556875.17元及相应利息、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成华支行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21)川成证执字第126号执行证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 柒
审判员 王雪梅
审判员 鲁 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