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7民初5238号
原告:***,女,汉族,1973年5月10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春梅,系四川子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聚商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武侯区武科东一路15号3栋1单元6层620号。
法定代表人:伏小平,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四川聚商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原告***以被告四川聚商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经偿还全部借款为由,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丽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