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509民初14868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江市庙港建兴夹板加工厂与被告苏州市八都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江市庙港建兴夹板加工厂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吴江市庙港建兴夹板加工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53元,由原告吴江市庙港建兴夹板加工厂负担。
审判员 曹欢欢
书记员 陈 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