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6民初9116号之一
原告:苏州汇程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凌港路66-12号。
法定代表人:范林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晓斌,江苏德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市八都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震泽镇八都贯桥。
法定代表人:乐志华。
原告苏州汇程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市八都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1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苏州汇程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汇程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18元,财产保全费2165元,合计人民币5283元,由原告苏州汇程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辉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