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509执5195号
申请人:苏州市八都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震泽镇八都贯桥。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男,1981年2月1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
申请人:***,男,1954年2月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
申请人:王惠明,女,1957年7月1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
被执行人:钱荣林,男,1962年2月2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
被执行人:钱荣星,男,1968年9月13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
被执行人:孙国丰,男,1977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
被执行人:朱金英,女,1962年2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
被执行人:***,女,1969年1月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
被执行人:郭凤莉,女,1985年1月31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
被执行人:苏州市双翼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苏锦一村140幢。
法定代表人:钱荣林,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吴江晋昌制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震泽镇八都西侧。
法定代表人:钱荣星,该公司执行董事。
关于苏州市八都建筑有限公司、***、***、王惠明与钱荣林、钱荣星、孙国丰、朱金英、***、郭凤莉、苏州市双翼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吴江晋昌制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作出的(2019)苏0509民初621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按已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钱荣林、钱荣星、孙国丰、朱金英、***、郭凤莉、苏州市双翼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吴江晋昌制丝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进行了查封。现申请人申请解除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的查封措施。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钱荣林、钱荣星、孙国丰、朱金英、***、郭凤莉、苏州市双翼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吴江晋昌制丝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唐 韧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冯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