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07民初4372号
原告:苏州市星火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渭塘镇渭西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顺亦,江苏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苏州市八都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震泽镇八都贯桥。
法定代表人:***。
原告苏州市星火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市八都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苏州市星火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市八都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市星火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市八都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市星火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苏州市八都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658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用11583元,由原告苏州市星火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