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龙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天山管道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龙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09民初1545号
原告:新疆天山管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石化南路3268号。
法定代表人:徐永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林彬,新疆元正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雪薇,新疆元正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龙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乌伊西路45号州法院对面新疆西峰源汽车销售分公司二楼(12区7丘11栋)。
法定代表人:周伟龙,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勇,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新疆天山管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山管道公司)与被告新疆龙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城建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原告新疆天山管道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山管道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现原告天山管道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疆天山管道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5.79元,由天山管道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香涛
二 〇 二 一 年 三 月 二 十 三 日
书  记  员   马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