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2301执226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东海园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新疆和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回族自治州**市建国西路199号。
负责人:李晓毅,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和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回族自治州**市建国西路199号125区2丘43栋和谐国际广场E座5至13层。
法定代表人:李晓毅,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龙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回族自治州**市乌伊西路45号州法院对面新疆西峰源汽车销售分公司二楼(12区7丘11栋)。
法定代表人:周伟龙,该公司董事长。
担保人:新疆英伦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邱瑞龙,该公司经理。
住所地:**市建国西路199号125区。
本院在执行***与新疆龙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和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公司、新疆和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回族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23民终168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077,942.00元,已执行标的400,000.00元,未执行标的677,942.00元(不含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及执行费13,179元)。
本案在执行中,2021年5月24日双方当事人及担保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内容为:一、双方确认本案共计案款1,077,942元,新疆和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公司、新疆和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三笔支付,即2021年5月24日支付400,000元(已经支付),2021年6月30日支付359,314元,2021年7月31日支付318,628元。如三笔付款有任何一笔逾期或未足额支付,新疆和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公司、新疆和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须另行向***支付2020年9月1日至2021年5月10日迟延履行期间利息47,348.6元以及支付自2021年5月11日起至案款履行完毕之日止期间按照每天万分之1.75支付逾期利息,被执行人须向法院一次性出具付款支票,因被执行人原因到期未能承兑的,视为被执行人逾期或未足额支付。二、新疆英伦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以名下的大众途锐×××号和奥迪A8×××号两辆车为新疆和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公司、新疆和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述案款及逾期付款利息提供连带担保,并保证大众途锐×××和奥迪A8×××两辆轿车无任何权利瑕疵并予以查封,如担保车辆存在权利瑕疵等事项,则被申请人以及担保人须要重新提供等价值的担保物(于2021年6月16日已将上述车辆查封)。被执行人在2021年7月31日前交付最后一笔款项后十日内办理解除上述两辆车的查封。三、***同意解除冻结的新疆和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公司、新疆和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所有银行账户。四、以上三笔执行案款以及逾期利息,申请执行人指定打入其委托人高原(公民身份证号码:XXX)名下银行账户或者由高原办理领取案款的相关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2021)新2301执2262号案件的执行;
二、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孟兆军
审判员 王江丽
审判员 蒋根军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 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