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飞通宽带技术有限公司

镇江南方电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飞通宽带技术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1112民初1593号
原告:镇江南方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辛丰镇基冯村。
法定代表人:邓祥,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镇江市丹徒区辛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深圳市飞通宽带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新田大道71号福宁高新产业园C栋8楼。
法定代理人:雷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镇江南方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飞通宽带技术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镇江南方电子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镇江南方电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镇江南方电子有限公司撤诉。
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2.5元,由原告镇江南方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陶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