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402财保114号
申请人:上海界龙永发包装印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申请人:枣庄市联丰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
被申请人:山东养原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
被申请人:**,男,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齐村镇殷村227号。
被申请人:***,女,汉族,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上海界龙永发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枣庄市联丰食品有限公司、山东养原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财产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枣庄市联丰食品有限公司、山东养原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存款59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在冻结期限内不得向被申请人支付。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付杰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