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0881执65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9年9月23日出生。
被执行人:山东联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振利。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联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04月0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山东联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2021年4月25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要求解除对被执行人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执行人山东联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9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吴运武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颜则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