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联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联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秦佛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404执769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联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经济开发区科达中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70400745684021F。
被执行人:江苏秦佛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城北东路1088号银都商务广场1幢7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0508MA1X7FQX3K。
被执行人:**,男,197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
申请执行人山东联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秦佛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吊装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鲁0404民初6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江苏秦佛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山东联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
申请执行人山东联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保全冻结了被执行人江苏秦佛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包括支付宝、财付通)3000000元,实际保全冻结65.19元。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向被执行人江苏秦佛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手续,责令被执行人江苏秦佛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申报财产,被执行人拒不申报财产。本院分别于2021年10月21日、2022年1月24日分别查询了被执行人江苏秦佛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民政、工商总局、保险等,除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2009年注册登记的车牌号为苏E5××××的雅阁汽车一辆外,暂未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上述车辆因年代较长,价值较低,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法院查封处置。本院于2021年11月5日在苏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江苏秦佛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江苏秦佛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登记。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对被执行人江苏秦佛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经查,被执行人江苏秦佛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联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江苏秦佛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其他财产情况,本院(2021)鲁0404民初68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全部未执行到位。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山东联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山东联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江苏秦佛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2021)鲁0404民初68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山东联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江苏秦佛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大宪
审判员  房永忠
审判员  孟凡军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