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881民申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山东联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振利,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俊栋,山西明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男,汉族,1989年9月23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守仁,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再审申请人山东联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1)晋0881民初9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再审申请人山东联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零一条的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
审 判 长 周继军
人民陪审员 赵林胜
人民陪审员 张晶丽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官 助理 李君丽
书 记 员 刘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