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联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再审申请人山东联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某某居间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881民申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山东联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振利,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俊栋,山西明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男,汉族,1989年9月23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守仁,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再审申请人山东联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1)晋0881民初9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再审申请人山东联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零一条的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
审 判 长  周继军
人民陪审员  赵林胜
人民陪审员  张晶丽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官 助理  李君丽
书 记 员  刘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