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联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某某与被执行人山东联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0881执658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9年9月23日出生。
被执行人:山东联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振利。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永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
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
执行人 山东联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
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东联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90000元。
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吴运武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颜则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