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881民初96号
申请人:***,男,198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永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守仁,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山东联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科达中路**。
法定代表人:孙振利。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东联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给付居间服务费为由,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将山东联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在2000000元范围内予以冻结。为此,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7日出具保单号为13306703901167122712的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为其上述保全申请作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山东联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在2000000元范围内予以冻结或查封,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杜继涛
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王超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