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联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山东联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诉讼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881民初96号
申请人:***,男,198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永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守仁,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山东联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科达中路**。
法定代表人:孙振利。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东联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给付居间服务费为由,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将山东联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在2000000元范围内予以冻结。为此,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7日出具保单号为13306703901167122712的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为其上述保全申请作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山东联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在2000000元范围内予以冻结或查封,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杜继涛
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王超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