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天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平凉天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宝鸡众力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302民初8134号
原告:宝鸡众力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凤翔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22567105292D。
法定代表人:孔雪平,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天龙,陕西新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凉天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800351401463P。
法定代表人:杜宽平,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宝鸡众力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平凉天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6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庭前调解,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原告于2022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宝鸡众力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30元,减半收取1015元,由原告承担,剩余1015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  贾丽丽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 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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