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天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宝鸡众力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平凉天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302财保931号
申请人:宝鸡众力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22567105292D,住所地宝鸡市凤翔区。
法定代表人:孔雪平,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天龙,陕西新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平凉天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800351401463P,住所地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
法定代表人:杜宽平,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宝鸡众力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平凉天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宝鸡众力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平凉天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9299.8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分公司向本院出具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赔偿责任保证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宝鸡众力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平凉天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9299.8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910元,申请人宝鸡众力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挺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何君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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