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天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兴庆集团实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8民再2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64年4月16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卓芳,甘肃法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祥,甘肃太统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陕西兴庆集团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靖边县张家畔镇寨山民族小学南100米处。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卓芳,甘肃法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鹏,陕西甲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兰万发,男,1971年1月16日出生,住甘肃省平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浩宸,甘肃慧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曹亮,男,1976年2月20日出生,住甘肃省平凉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平凉天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城南路13号。
法定代表人:杜宽平,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福胜,男。
再审申请人***、陕西兴庆集团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兴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兰万发、曹亮、平凉天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凉天裕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1)甘08民终1036号民事判决,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24日作出(2022)甘民申291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祥、吴卓芳、陕西兴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卓芳、被申请人兰万发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浩宸、被申请人曹亮、被申请人平凉天裕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福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曹亮与兰万发签订《施工合同》、《施工协议》,并向兰万发出具欠条,陕西兴庆公司与《施工合同》、《施工协议》中所涉工程是否有关联,是否是涉案工程付款责任主体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欠条中签字担保是否受胁迫的事实需进一步审查。
综上所述,本案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21)甘08民终1036号民事判决及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2020)甘0802民初214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杜爱勤
审 判 员 高 雁
审 判 员 高玉芬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杨 梅
书 记 员 邵海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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