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天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平凉市金原建设职业培训有限公司等名誉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802民初4667号
原告:***,男,1992年3月2日出生。
被告:平凉市金原建设职业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凉市崆峒区星泰广场A座写字楼1703室。
法定代表人:张金龙,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平凉天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凉市崆峒区城南路13号。
法定代表人:杜宽平,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平凉市金原建设职业培训有限公司、平凉天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9立案受理。原告***于2022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贾如意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陶圆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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