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302财保30号
申请人:宝鸡众力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22567105292D,住所地宝鸡市**区***庞家务村。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新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平凉天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800351401463P,住所地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城南路13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宝鸡众力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平凉天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作出(2022)陕0302财保93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平凉天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9299.8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现因宝鸡众力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了起诉,并于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宝鸡众力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四)**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平凉天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9299.8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王 挺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