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802民初1622号
原告:***,男,回族,1973年2月9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达平安,甘肃翰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凉天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凉市崆峒区城南路1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煜旋,甘肃璟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9年11月24日。
原告***与被告平凉天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14元,减半收取307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九日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