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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阳市德安五金有限公司、惠民县腾迈化纤绳网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12民初7050号 申请人:丹阳市德安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司徒镇全州三仙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1MA3P69KP4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惠民县腾迈化纤绳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惠民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24296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滨州市途安化纤绳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惠民县***三里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1MA3CL1916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山东滨州安特化纤绳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惠民县***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1334605704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蚌埠市鸿洲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涂山风景区**小学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594296768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丹阳市德安五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惠民县腾迈化纤绳网有限公司、滨州市途安化纤绳网有限公司、山东滨州安特化纤绳网有限公司、蚌埠市鸿洲架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丹阳市德安五金有限公司向本院起诉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本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0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同时,申请人提供保担保函提供保全担保,并向本院提交了网络查控申请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为防止被申请人惠民县腾迈化纤绳网有限公司、滨州市途安化纤绳网有限公司、山东滨州安特化纤绳网有限公司、蚌埠市鸿洲架业有限公司转移财产要求财产保全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查封限额为100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 颢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