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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丰立银锚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丹阳市德安五金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民辖终1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丰立银锚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辛口镇工业区乘运道2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丹阳市德安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司徒镇全州三仙桥。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惠民县腾迈化纤绳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惠民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滨州市途安化纤绳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惠民县***三里庄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滨州安特化纤绳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惠民县***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蚌埠市鸿洲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涂山风景区**小学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崇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坣岗社区松山工业区12栋B2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清河区新科电动车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淮海西路125号。 经营者:**新。 上诉人天津市丰立银锚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丹阳市德安五金有限公司、惠民县腾迈化纤绳网有限公司、滨州市途安化纤绳网有限公司、山东滨州安特化纤绳网有限公司、蚌埠市鸿洲架业有限公司、广东崇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清河区新科电动车经营部票据追索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2022)苏0812民初705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天津市丰立银锚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丹阳市德安五金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原告应向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依法移送至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丹阳市德安五金有限公司、惠民县腾迈化纤绳网有限公司、滨州市途安化纤绳网有限公司、山东滨州安特化纤绳网有限公司、蚌埠市鸿洲架业有限公司、广东崇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清河区新科电动车经营部均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票据追索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清河区新科电动车经营部住所地位于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淮海西路125号,属于一审法院辖区范围,故一审法院认定其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并无不当。天津市丰立银锚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罗 锐 审 判 员 王 娟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乔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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