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一一一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一一一建设有限公司与惠山区洛社镇路达通建材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06民初3878号
申请人:惠山区洛社镇路达通建材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206MA224EXX2F,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正明村。
经营者:陈波。
被申请人:江苏一一一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MA1MLLT132,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苏嘴镇一心村部一楼。
法定代表人:张涛。
申请人惠山区洛社镇路达通建材经营部(以下简称路达通经营部)与被申请人江苏一一一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一一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路达通经营部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一一一公司名下的价值43000元的财产。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路达通经营部的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路达通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江苏一一一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3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洪毅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 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