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一一一建设有限公司

惠山区洛社镇路达通建材经营部、江苏一一一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06民初3878号之一
原告:惠山区洛社镇路达通建材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206MA224EXX2F,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正明村。
经营者:陈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玉波,江苏储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一一一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MA1MLLT132,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苏嘴镇一心村部一楼。
法定代表人:张涛。
原告惠山区洛社镇路达通建材经营部(以下简称路达通经营部)与被告江苏一一一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一一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路达通经营部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路达通经营部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一一一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惠山区洛社镇路达通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9元,财产保全费450元,合计869元,由路达通经营部负担。
审 判 员 李洪毅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周 腾
书 记 员 王 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