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一一一建设有限公司

无锡睿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一一一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1民初13911号之一
原告:无锡睿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顾山镇红豆路29号。
法定代表人:毛洪良,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锐,北京德恒(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一一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苏嘴镇一心村部一楼。
法定代表人:张涛,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睿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一一一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睿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无锡睿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行使民事处分权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无锡睿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26元、财产保全费1570元,合计3696元(无锡睿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无锡睿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接上页)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潘亚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孙丹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