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一一一建设有限公司

无锡睿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一一一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1民初13911号
申请人:无锡睿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顾山镇红豆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MA1X2LW435。
法定代表人:毛洪良。
被申请人:江苏一一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苏嘴镇一心村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MA1MLLT132。
法定代表人:张涛。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无锡睿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一一一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无锡睿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一一一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1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人无锡睿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江苏一一一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1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潘亚伟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孙丹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