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润盈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润盈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云南凯华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易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425民初461号
原告:云南润盈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经开区信息产业基地海归创业园4栋6楼626-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552732955M。
法定代表人:何家战,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瑞,云南长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凯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易门县龙泉街道易门工业园区麦子田片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25MA6K48KH6F。
法定代表人:曹玉坤。
原告云南润盈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凯华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但原告云南润盈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云南润盈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罗天鹏
审 判 员  郭成仁
人民陪审员  孙剑林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书 记 员  杨玉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