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润盈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䧚某某、云南润盈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3123财保11号
申请人:姚**,女,1979年10月9日生,汉族,住址云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托,云南昭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云南润盈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经开区信息产业基地海归创业园4栋6楼626-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552732955M。
法定代表人:何家战。
申请人姚**于2022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云南润盈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金额以120000元为限,并向本院提交了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出具的保险单号为652453118182022000××××的《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A保险单》《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云南润盈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金额以120,000元为限。期限为:一年。
二、案件申请费1,120元,由申请人姚**负担(已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思宣羽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徐嘉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