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润盈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润盈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凯华科技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易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425民初549号
原告:云南润盈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经开区信息产业基地海归创业园4栋6楼626-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552732955M。
法定代表人:何家战,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瑞,云南长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智太(公司员工),男,1988年2月11日生,汉族,住云南省宣威市。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凯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易门县龙泉街道易门工业园区麦子田片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25MA6K48KH6F。
法定代表人:曹玉坤,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曹玉坤,男,1955年7月24日生,汉族,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弥渡县,现住云南省玉溪市易门县龙泉街道易门工业园区麦子田片区(云南凯华科技有限公司内)。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志宏,云南苏志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云南润盈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凯华科技有限公司、曹玉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原告云南润盈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润盈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云南润盈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431元(原告已预交),依法减半收取11215.50元,由原告云南润盈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其余11215.50元退还原告云南润盈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郭成仁
人民陪审员  赵之宏
人民陪审员  杨兴玲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玉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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