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国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双隆混凝土加工有限公司与黑龙江国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黑0624民初719号
原告: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双隆混凝土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住****蒙古族自治县****镇幸福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6245881170300。
法定代表人:宋国全,职务:总经理。
被告:黑龙江国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纬七咱12号东安市场B1号公寓714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县双隆混凝土加工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国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双隆混凝土加工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双隆混凝土加工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其对被告黑龙江国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该处分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双隆混凝土加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89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