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426民初101号之一
原告:***,男,1981年8月4日生,彝族,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恒禹,云南瀛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欣欣,云南瀛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秦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沙河路普吉片区地块中铁云时代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MA6K47J67E。
法定代表人:张鹏伟,男,1983年6月20日生,汉族,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住,住西安市户县/div>
被告:云南交投公路建设第七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日新中路广福城A11-3-12A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MA6K3D7U8C。
法定代表人:尹明高,男,1969年7月29日生,汉族,系该公司董事长,住,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div>
被告:峨山彝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住,住所云南省峨山彝族自治县双江街道通江路**一社会信用代码11530426015188923X。
法定代表人:华强,男,1980年6月14日生,汉族,该局局长,住,住云南省玉溪市峨山彝族自治县/div>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莹,云南勤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云南秦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交投公路建设第七工程有限公司、峨山彝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自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柴金燕
审 判 员 李 挥
人民陪审员 龙琰琥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书 记 员 周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