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秦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云南秦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426民初101号之一
原告:***,男,1981年8月4日生,彝族,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恒禹,云南瀛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欣欣,云南瀛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秦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沙河路普吉片区地块中铁云时代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MA6K47J67E。
法定代表人:张鹏伟,男,1983年6月20日生,汉族,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住,住西安市户县/div>
被告:云南交投公路建设第七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日新中路广福城A11-3-12A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MA6K3D7U8C。
法定代表人:尹明高,男,1969年7月29日生,汉族,系该公司董事长,住,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div>
被告:峨山彝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住,住所云南省峨山彝族自治县双江街道通江路**一社会信用代码11530426015188923X。
法定代表人:华强,男,1980年6月14日生,汉族,该局局长,住,住云南省玉溪市峨山彝族自治县/div>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莹,云南勤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云南秦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交投公路建设第七工程有限公司、峨山彝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自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柴金燕
审 判 员  李 挥
人民陪审员  龙琰琥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书 记 员  周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