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中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北中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0)鄂1123民初183号
原告:***,男,1968年3月1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湖北省罗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权正,黄冈市罗田县凤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中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罗田县凤山镇三里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3316424205D。
法定代表人:胡斌,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伟才,系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诉被告湖北中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管海林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权正、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伟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9年5月3日,原告***驾驶摩托车行驶至石匡线观音山十字路口处,因被告湖北中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该处施工没有任何警示标志,撞到了被告承建的匡河镇污水处理系统管道施工工程的路面豁口处,致原告受伤。当日,原告在英山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住院两天共花去治疗费3187.49元。2019年5月5日,原告转至罗田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住院十五天共花去治疗费36110.61元。原告的伤情经罗田县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左肾挫裂伤经过介入治疗,伤残程度构成十级;脾破裂经过介入治疗,伤残程度构成十级。其误工期限为伤后120日、护理期限为伤后60日、营养期限为伤后90日。此后,双方就赔偿事宜经多次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协议,现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湖北中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鉴定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71741.68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湖北中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受伤后损失的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鉴定费、交通费等共计24000元,此款限被告湖北中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3日前付清。
二、原告***受伤后的其他损失由原告自己承担。双方当事人就本次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均不得另行主张权利。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管海林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方 力